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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流产假有什么规定?工资怎么算?

时间:2022-12-06 21:15:42  作者:苒苒  阅读(1636)

  对于一些女性员工来说,她们可能会出现流产的症状,在这种情况下,她们没有心思全心全意地工作,可以休假。那么,浙江省流产假有什么规定?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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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浙江省流产假有什么规定?

  流产,一般要请一个月左右的假,具体要根据公司规定来定。对于流产后的女性来说,很容易变得虚弱。这个时候要注意休息,不要过度劳累。同时,要用一些消炎药来治疗,防止感染的症状。一个月后要去医院检查子宫的恢复情况。

  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对于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子,产假可增加15天。女职工在怀孕四个月内流产的,享受十五日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妇女享受42天的产假。

  二、流产假工资怎么算?

  首先,流产假。女员工人工流产假工资按正常工资支付,人工流产工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换句话说,如果她们在流产期间不工作,她们还是会得到报酬。此外,女员工在流产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部分费用;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这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产前假,工资80%。怀孕7个月以上,有工作证的,经本人申请和单位批准,可享受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在当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请假的情况下,由单位批准,并按过去员工实际月薪标准的80%发放工资。

  第三,产假和生育津贴。统一实施生育保险的地区,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标准;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企业或者单位发放,标准为女职工产前基本工资和价格补贴。

  三、流产假期可以申请生育津贴吗?

  流产可以申请生育津贴,由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妇女因生育离岗时的一定经济生活津贴。但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未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享受50%的生育补贴。

  女职工生产、流产后,由其本人或所在单位凭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婴儿的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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